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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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 92年06月11日)
第 9 條
專用觀測站之觀測項目、觀測儀器、觀測場所變更或附近環境有重大變化時,應在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測站種類或所在地之經、緯度及海拔高度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