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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分則 第 一 節 水上摩托車活動 ( 112年02月22日)
第 13 條
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水上摩托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小活動範圍。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