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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 106年10月19日)
第 5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應撤銷原核定,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申請文件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核定之申請人,不得依本標準規定重新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