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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10 條
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本法規定: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