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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12 條
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