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業者)。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管理人:由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本計畫訂定及執行。
三、稽核人員:由負責人指定,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查察專人或專責組織是否落實執行本計畫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管理人及第三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但員工人數為一人之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