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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6 條
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