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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4月01日)
第 17 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