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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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 108年05月16日)
第 10 條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前,得向捷運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捷運設施相關設計資料及最近一次之現況測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