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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8年05月16日)
第 24 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定期巡察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