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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1年11月27日)
第 13 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三、經主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認定已無接管營運之必要者。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及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接續營運人及相關政府機關,並公告之: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