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1年11月27日)
第 4 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營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