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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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95年05月17日)
第 10 條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