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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8 條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