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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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 三 章 職能治療所
( 112年12月27日)
第 20-1 條
職能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