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 104年01月16日)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近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