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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6日)
第 20 條
訓練醫院之認定、專科護理師之甄審、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認定及證書更新申請,其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2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以前已具備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者,得依該日期以前之規定參加甄審。

第 22 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