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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年01月19日)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課程之範圍如下:
一、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精神醫學倫理及人權保障。
三、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四、精神醫療照護品質。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二點;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各款課程之積分,得視其性質,抵免醫師依醫師法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之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