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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 103年08月14日)
第 12 條
指定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時,應告知嚴重病人治療之方式與目的。但告知顯有礙治療之執行,致難以達到強制社區治療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不告知嚴重病人方式為之者,指定機構或團體應於相關文件載明事實理由,並應告知保護人,取得其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