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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 103年08月14日)
第 14 條
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有轉介至其他醫療機構或指定機構或團體之必要時,應通報審查會及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轉介,於有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