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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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98年01月21日)
第 3 條
語言治療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語言治療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