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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13日)
第 13 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護理機構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