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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13日)
第 17 條
護理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護理機構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