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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13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理機構: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二條所定,其開放床數逾二百床之私立護理之家。
二、專責人員:指由護理機構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護理機構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護理機構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