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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30日)
第 14 條
精神復健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