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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9年08月06日)
第 4 條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社會各界,應依前條綱領提出有效策略,就下列事項共同投入防治資源並執行:
一、自殺行為發生前之預防。
二、自殺行為發生時之危機處理。
三、自殺行為發生後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