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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  ( 112年06月21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之研究及推廣,以促進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及健康生活之發展。

前項研究及推廣,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