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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  ( 112年06月21日)
第 4 條
為落實及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其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諮詢、研議。
二、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中長程計畫之諮詢、研議。
三、原住民族醫事人力政策之諮詢、研議。
四、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調查研究計畫及執行方案之諮詢、審議。
五、原住民族健康國際事務之交流及推動。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之諮詢、審議。

前項政策會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