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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  ( 112年06月21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前項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之規劃及推動。
二、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整合事務之諮詢及推動。
三、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之推動。
四、其他與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