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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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 107年01月31日)
第 48 條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