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事法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 107年01月31日)
第 48 條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