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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 112年10月20日)
第 40 條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條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