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3日)
第 13 條
依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藥物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完整之治療方式、療程及相關文獻。
三、病患同意書。
四、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仿單或各國醫藥品集收載影本。

申請藥物樣品之適應症、用法用量與原核定不符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資料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令申請者檢附相關臨床文獻。

第一項樣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