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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4月24日)
第 23 條
管制藥品之減損涉及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時,應保留現場,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察機關應列入管制刑案,加強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