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89年08月07日)
第 5 條
藥商申請輸入、製造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時,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對其製造場所之核備文件,或該藥物製造場所符合藥品或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GMP)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訪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