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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89年08月07日)
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檢送第三條所規定之書證資料外,並應檢送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所規定之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