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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 91年01月31日)
第 3 條
疫苗類原料藥的定義及化學、製造與管制的要求
一 「疫苗類原料藥」定義為尚未配方調製的疫苗類活性成分,可為細菌細胞、病毒(活病毒、減毒病毒、死病毒)或寄生蟲;由細胞中分離(或經再純化)的蛋白質;活體細胞分泌(或經再純化)的抗原以及經由基因重組或合成的醣類、蛋白質或多胜抗原、聚核酸(例如質體或去氧核醣核酸(DNA)疫苗)或結合以上的物質。「混合疫苗(combina-tion vaccine)」則應說明其採收過程及與其他抗原結合及調配的各種活性物質。
二 疫苗類原料藥化學、製造與管制的要求:
(一)原料藥之製造,無論是發酵、培養、分離、或合成,通常都是從原料藥生產開始,經過中間物質的製備、特性鑑定、以及純化而製成原料藥。生物性原料藥的品質及純度不能僅依後續的測試來認定,而需依賴製造及合成過程中的管制方能達成。宜執行下列措施以達成正確的管制及最少程度的不純物:
三 原料藥的組成與特性:應提供原料藥的說明及特性說明。對混合疫苗,可參考已核准的許可證申請書。
(一)原料藥的說明:
(二)原料藥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