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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 91年01月31日)
第 9 條
疫苗類藥品之組成與特性:
一 「疫苗類藥品」係指經配方、調製、充填、包裝供即時使用藏最終劑型,可能含有其他活性或非活性成分包括佐劑、保腐劑、安定劑及(或)賦形劑。疫苗之配方包括稀釋、吸附、與佐劑或添加物混合及(或)減壓冷凍乾燥來製成藥品。
二 應包含最終製品中所有原料藥及賦形劑的資料。如成分中有使用專利的製備或混合物時,應提供完整資料。對人類或動物起源的成分,應提供能證明其無外來因子的測試結果或分 析證明書。
三 組成、規格、一致性及確效
(一)組成
(二)規格及測試方法:應對產品之鑑定、純度、效價及每批製品之一致性之測試方法加以說明。並提供原料藥的規格,及至少連續三批製品的檢驗成績書:及分析結果。
(三)一致性:應提供抽樣計畫,並詳述用以確保成品之鑑別、純度、強度及/或效價之試驗方法,以及各批次間一致性之資料與成品規格,且應包括至少連續三批成品之檢驗成績書及檢驗結果。
(四)確效:應提供放行試驗之每項方法的特異性、靈敏度與變異性之確效評估。包括對照標準品及其確效。若使用公定書之分析方法,應說明其來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