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 103年06月17日)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二、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三、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核發之審查。
四、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驗證、函詢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