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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111年07月27日)
第 7 條
依本辦法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之藥品,申請者應於核准後續行安全及醫療效能之評估;其依第三條核准者,並應記錄運送及銷售對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申請者限期提交前項評估之報告及紀錄。<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