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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111年07月27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之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一、未依核准之附款執行。
二、申請人未於前條限期內提交評估報告及紀錄,或提交後未依限完成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