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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23日)
第 2 條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藥商製造管制藥品時,應訂定委託契約,載明委託製造項目、相關權利義務、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受託藥商依前項規定簽訂契約後,應於製造管制藥品前,報食品藥物署同意後,始得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