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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二 章 製造及輸入 ( 108年05月28日)
第 11 條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其主成分屬新成分或有新用途、新限量者,應依附表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但前條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