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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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 109年11月30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監測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監測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月底前作成監測報告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