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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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 110年01月29日)
第 9 條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
醫療器材商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前項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