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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不良事件之對應 ( 110年04月09日)
第 68 條
臨床試驗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有導致嚴重醫療器材不良反應之虞者,試驗主持人應即通知臨床試驗機構、試驗委託者及審查會,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第 69 條
除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外,試驗委託者獲知醫療器材有瑕疵可能導致嚴重醫療器材不良反應者,試驗委託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

第 70 條
第十二條之試驗委託者,應將各臨床試驗機構通報之嚴重不良事件,以書面通知所有試驗主持人,並確認試驗主持人均已向其所屬之審查會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