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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110年04月13日)
第 25 條
販賣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非預期之使用或交貨。

販賣業者為符合前項之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訂定鑑別、記錄、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

販賣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