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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110年04月13日)
第 28 條
販賣業者應採取矯正措施,去除產品或運銷系統不符合事項之發生原因,防止其再發生。

前項矯正措施之實施,不得無故遲延;其措施內容之訂定,應以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為依據。

為實施第一項矯正措施,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之程序:
一、客戶申訴及其他不符合事項之審查。
二、不符合事項原因之判定。
三、矯正措施採行與否之評估。
四、矯正措施之規劃、訂定、實施,及運銷系統文件之必要更新。
五、矯正措施無牴觸法規,及不減損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之查證。
六、矯正措施實施情形及其有效性之審查。

販賣業者應就第一項不符合事項所為之調查及矯正措施實施結果,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