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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110年04月13日)
第 3 條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建立符合本準則規定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以下稱運銷系統),並維持其有效性。

販賣業者應決定與執行運銷系統所需之流程,並監控該流程之實施,對運銷系統之相關活動應予以規範及記錄,確保醫療器材於市場流通之品質。

前項流程之訂定、變更,應經實施運銷系統與醫療器材之影響評估,並符合本法及本準則規定,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