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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110年04月22日)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改進技術、特定展示之儀器類,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但供不同展場、檢測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專供個人自用之耗材類,其數量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三、專供個人自用之儀器類,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但有於不同地點使用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