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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 111年07月08日)
第 9 條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逐批查驗後,皆符合規定。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逐批查驗或前條加強抽批查驗,連續五批皆符合規定,且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之累計數量,達前一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之三倍量。